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任法定代表人的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其间,张绍霞明知王克勤收受孙某的人民币70万元系非法收入,将该钱款用于家庭使用。
林铎表示,过去我们常说,不怕区位偏远,就怕观念落后。未来的发展,没有落后的地区,只有落后的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5年来2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张绍霞与王克勤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分工中,由张绍霞具体管理家庭收入,支付家庭开支。张绍霞虽然明知王克勤交给其的部分钱款系非法收入而用于家庭开支,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为逃避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而对上述钱款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故张绍霞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对张绍霞掩饰、隐瞒闫某、孙某、王某3给予王某1的人民币72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